原告人就有关香港国际机场抵港行李自动化运输系统提供分判合约及变更订单中所载的各项工程,当中包括但不限于泥水工程、百叶窗工程、覆盖层工程、钢铁工程、天花板工程和油漆工程。
根据传讯令状所附的申索背书,原告人针对被告人的申索如下:港币1300450元,即分判合约项下于香港国际机场中场客运大楼;西大堂通风大楼;及t v s风扇房a及b完成之钢铁工程的协议价值;损失及损害,其数量有待评估;根据香港法例第336章区域法院条例第49和50条按利率和期限裁定为到期的款项的利息,或按区域法院认为适当的合同利率计算;讼费;及进一步及╱或其他济助。被告人正在諮询关于上述区域法院案件2020年第1593号法律程序的法律意见,并将为自身抗辩。公司将于适当的时候另发公告,以让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了解关于上述申索的任何重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