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一直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地带,福建证监局近日披露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内幕交易信息通过微信聊天传递。两个当事人一共被罚款110万,另外还亏了近150万。
近日,福建证监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山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山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长江内幕交易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股份,股票代码002102),成交金额高达339.91万元,浮亏94万元,最终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在这宗内幕交易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刘长江获取内幕信息的渠道之一是微信,其中还包括一条撤回了的消息,但这些聊天记录都被作为了证据。
上述通报未披露监管部门是如何获取到相关各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的。
“不要多说,这都是内幕信息”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细节,2017年底至2018年春节前后,冠福股份实际控制人林氏家族(成员包括林某椿、林某洪、林某智、林某昌4人)动议转让冠福股份控制权。
2018年5月11日,林氏家族口头委托石某华寻找重组方,承接林氏家族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通过重组盘活公司资产。石某华找到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锋,建议由钢钢网承接林氏家族股票,并将上海山钢并入冠福股份,同时建议周某锋与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找钢网)董事长王某沟通,将找钢网也一起并入冠福股份。周某锋对上述方案表示同意。
刘长江持有上海山钢90%股权,是上海山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22日之前,刘长江与石某华在上海会面,讨论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的事项。谈话期间,刘长江认可了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方案。2018年5月22日之后两三天(距离2018年6月1日约1周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30日),周某锋将与林氏家族达成口头合作框架即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事项告知刘长江。
2018年5月31日,当事人刘长江通过其本人微信向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锋发送1条消息,但随后撤回(微信聊天记录上留存了该条消息的撤回记录)。
刘长江问周某锋“可对”,周某锋回复“别在微信发”“是”,并发送了1段语音给刘长江,该段语音的内容为“别的人不要多说啊,不要多说这个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多说,这都是内幕信息”。刘长江回复“明白”。之后,刘长江在当天以每股4.05元委托买入“冠福股份”股票100万股。
以冠福股份复牌后首日的收盘价每股3.62元为基准计算,“刘长江”证券账户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账面浮亏36.09万元。而以冠福股份复牌后首次打开跌停板日(2018年9月3日)的收盘价每股2.93元为基准计算,“刘长江”证券账户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账面浮亏94万元。
福建证监局认为,刘长江作为上海山钢大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事项,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冠福股份”股票,且买入金额较大,对其处以60万元罚款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刘长江并非是这起“流产”的收购计划中唯一的内幕交易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18年5月31日早9点35分左右,周某锋通过微信电话与任敏媛通话25秒。同日,任敏媛陆续买入近54万股冠福股份。同年9月3日,任敏媛将上述买入的冠福股份股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58万元,累计亏损约56万元。
即便亏损,福建证监局依据以这些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认定内幕交易,并决定对任敏媛处以50万元罚款。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根据该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光明日报发文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此外,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91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违法者,责令依法处理违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起点就是50万元,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对媒体表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形式,现在开始被接纳,说明行政监管机关也在顺应时代需求。她认为,不光是内幕交易,判断所有的证券行为是否合法,都可以结合所有的真实的证据形式,包括微信来认定。以后查处是否操纵市场,是否虚假陈述,乃至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微信记录能证明,都是可以认定的。